汇算清缴的对象 |
|
发布时间 2013-05-13 |
|
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其适用对象具体包括:(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照相关税法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
|
|
|
相关内容 |
查无记录 |
|
|
服务项目 |
|
|
|
税收筹划 |
博达财税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地方税收法规优惠政策为基础,通过对企业所处的税收环境、纳税状况、业务经营活动、财务会 计管理状况进行诊断,分析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不足,确认节税空间;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并购重组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为企业设计税收筹划整体方案,确定实现的方式和途径,并辅导企业实施,以降低纳税成本,取得节税的经济效益,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