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注销的责任后果

发布时间 2014-09-30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每天都会有企业被淘汰,依据相关法规,这些被淘汰的企业在其法人人格消灭之前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其债权债务,然后履行注销登记手续,经公告后消灭其法人人格。但实践中却出现了大量不依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非正常消亡的企业,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公司在经营不善时自动歇业,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针对这些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而不进行清算的公司,公司及股东究竟要承担什么责任?本文就此问题做深入剖析,希望引起重视相关责任,以避免受到惩罚并列入黑名单,而影响到企业及个人信用。

一、  公司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公司不注销,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的,

清算主体为被告或清算主体和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可以结合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判令清算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行的法律背景下,公司不注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主要有:

(一)直接责任

1、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负有清算责任的公司清算主体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过程中,要尽量保全公司的财产,采取合法的措施回收公司的债权,实现公司的财产保值,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清算主体不采取措施清理债权债务,债权人起诉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判令清算主体在限定期限内依照《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2、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当公司清算主体在法院判决限定的时间内不尽清算责任或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长时间内不清理企业财产,造成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的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当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清算主体不对债权人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对积极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消极(不作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在裁判中,可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终止应当清理债权债务的规定和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另外,法院也可以参照《破产法》关于破产清算人的赔偿责任的思路。破产清算人与清算主体的共同点是均对企业负有清算责任,前者违反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时要承担责任,后者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违反义务更应当承担责任。

3、投资不足的补偿责任。清算主体具有实际上的股东地位,当清算主体存在对所开办的公司投资不足的情况时,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体补足投资,承担补偿责任。这是依据作为股东的清算主体违反其

在开办企业时的投资承诺,因而补偿责任具有违约责任的性质。另外,我国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开办单位投资不足应当进行补足,所以清算主体的补偿责任同时具有法定责任的性质。但2014年3月新商事改革规定取消认缴实收资本后,对注册资本未认缴的投资主体暂未涉及要求补足认缴。

(二)代替责任

公司不注销而搁置后,债仅人不能为自己存续期间的行为承担责任,其相关责任就只能由相关主体承担,一般情况下是原公司股东来承担责任。因为公司股东作为公司利益的享有者,在一定情况下为公司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是责无旁贷的。

在公司出现被吊销执照等不注销情形时,后补办注销手续并通过合法清算的途径情况下,且接受相关处罚,同时股东又履行了其本来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如缴纳应缴税款,此时主要针对的是或有债务,因此可以要求股东在接受剩余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在存续期间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这样不仅达到了维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同时也实现了公司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的有限性。

二、股东、法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及《公司法》的相关规

定,被吊销企业执照等而不注销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如下:

 (一) 对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的社会信用诚信有负面影响,如信用贷款、出国留学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四)如果发现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条与2014年新商事改革有关规定有冲突,以后续修改颁布的最新法规规定为准。

(五)如果发现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对于抗辩将不予支持;此条与2014年新商事改革有关规定有冲突,以后续修改颁布的最新法规规定为准。

(六) 如果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注销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利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责任承担的时效性

 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若不履行注销责任,公司仍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股东应在注册资金范围对未清偿的部分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也是一种补充责任。责任承担的时效性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通常最长时效为20年,都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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